环保督察应知应会知识
类别: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9 11:36:11   浏览:2472 次 [返回]

1.环保督察的目的

答: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督察的目的是重点了解省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被督察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2.环保督察的原则

答:在具体督察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四个重点”原则:一是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二是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三是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四是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3.环保督察的组织形式

答:环保督察这一制度设计,出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2015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规定督察工作将以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组织形式,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政府部门。

4.环保督察的对象

答:中央环保督察对象主要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但在督察的过程中可以下沉到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

而且能够直接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因此,环保督察重点由以往的“督企”转向“督政”,督察对象包括了省级、市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实现了对“党政企”的全覆盖。  

5.环保督察的主要内容

答:环保督察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党委、政府对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是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三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6.环保督察的工作方式

答:环保督察的工作方式有: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走访问询、受理举报、现场抽查、下沉督察。

7.环保督察的工作步骤

答:环保督察的6个工作步骤: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形成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问题及线索、整改落实。

8.中央环保督察组的三大特点

答:相比于区域督查,中央环保督察组的三大特点:一是层级高,环保督察组的性质是中央环保督察,国务院成立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环保部牵头负责。二是实行党政同责,由督企转变为督政,使得环保督察更具威慑力。三是强调督察结果的应用,督察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挂钩,直接促使地方领导干部提高对环保的重视程度。

9.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组成

答:中央环保督察组总规模约30人,督察组长均由正部级

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环保部副部级干部担任,成员来自中纪委、中组部、环保部等部门的领导、干部,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干部以及其它地区的部分干部。

10.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的三个工作阶段

答: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各省督察的时间一般为30日,分

为三个阶段,各约10天:前10日是省级层面督察阶段,将与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中间10日是下沉市级督察阶段;后10日为整理总结阶段,撰写工作报告、补充调阅材料等。

11.下沉市级督察的内容

答:中央环保督察组在下沉市级督察阶段将分组对第一阶段梳理出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并实地调查取证,其中正式下

4—6个地市,其他地市可能组织抽查。下沉地市督察时,主要听取各地工作汇报,并与各地党政领导个别谈话,谈话主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下沉督察准备和省级层面督察梳理出的问题和线索,通过交流座谈、调阅资料、现场抽查和重点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核实。通过下沉督察,核实有关情况,完善证据链,并理清各级各部门责任,必要时开展补充督察,部分问题将再回到省直有关单位进行取证。

12. 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的情况

答:环保督察是参照中央巡视开展的重要工作,是党中央、

国务院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央环保督察从“督企”到“督政”转变,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果运用。从2016年起每两年左右对各省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督察一轮。根据通报,2016年度已督察两批共16个省份,共立案侦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

13.中央环保督察如何取得问题线索?

答:中央督察主要采取由点到面、由面到点方式查找问题。

一是资料调阅,从省生态环境保护汇报材料中的成绩和问题、省部级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个别谈话材料,以及进驻时调阅的资料进行梳理分析;二是信访查办,从国家信访局、环保部信访办、华东督查中心信访办和省信访局等挂号的,以及我省重复投诉、长期未解决的信访案件梳理。

14.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如何处理信访?

答:督察进驻期间,公布电话、邮箱,全程受理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每日向我省转交受理的信访件,限时反馈并要求信息公开。督察期间将抽取部分信访件进行复查,核实查办情况,对信访查处失实、查处反馈不一致等问题,将直接要求问责。

15. 2016年个别谈话主要问题

答:1.你省党委和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哪些问题?2.你省突出环境问题是什么?有哪些是因为工作不力造成的?3.你认为你所分管的领域环境保护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4.你认为哪个地市的环境问题最突出?是否存在党委、政府不作为的问题?

16.什么是“党政同责”

答:“党政同责”是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环境保护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17.如何落实“党政同责”

答:成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签订生态文明建设与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保责任。

18.什么是“一岗双责”

答:“一岗双责”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除了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外,还要承担本领域有关的环境保护管理或者监管职责。

19.你所在的单位、部门有哪些生态环保方面的职责

答:参照《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修改稿)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

20.新《环境保护法》第六章有关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