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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龙建建〔2016〕11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属及外地驻岩招投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工程监理招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招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闽建[20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监理招标文件备案事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条件
依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条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施工项目已经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天前将招标文件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代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项目审批机关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3.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条件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或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整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三)招标公告标明的答疑时限结束后3天内招标人应当把答疑的相关材料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发现答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整改。
三、其他要求
1.招标人提供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并盖招标人公章。
2.报送备案材料的工作人员应提供招标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