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类别:工程核算   发布时间:2017-05-05 08:37:34   浏览:3944 次 [返回]

关于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6]3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6〕4号)规定,施工企业劳保核定卡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目前,省厅正在修订新版费用定额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为确保新旧定额交替期间工程计价活动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2017年1月1日以后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截止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的招投标工程,造价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除外)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中的劳保费用统一按照人工费的14%计取。如最高投标限价的劳保费用已按甲类计取且难以修改,则投标报价也暂按甲类计取,中标后施工合同价统一按照人工费的14%进行调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劳保费用的计算方法予以明确。

  二、投标截止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招投标工程,造价执行新版费用定额和新版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劳保费用按照新版费用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劳保费用计算方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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